2008年6月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这违反同业禁止协议吗?

毕先生问:
  目前我在一个集团下属的某一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签署了一份同业禁职协议。过段时间后我要转向该集团的另外一个公司从事商务工作。请问,该同业禁止协议是否还对我有效?

  本报释疑: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其他规章中。竞业禁止必须具有二个构成要件:
  第一、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关键人员应包括:(1)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2)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总监、经理等;(3)是其他人员,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第二、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因此,认定你去集团的另一公司,是否违反同业禁业协议,关键就要看你去的公司的经营项目是否与原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另外,即使该公司与你的原公司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你不为对方提供技术帮助,而是从事商务工作,那么也应当不违反同业禁止协议。
  当然,无论你是否违反同业禁止协议,该协议在一定期间内对你都是有效。法律规定,同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